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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是行政许可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其具有维护行政许可纯洁性的功能。但是随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加强,社会不仅仅要求行政许可行为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更重要的是行政相对人迫切需要降低行政许可成本、追求行政许可效率和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许可撤销由于本身具有剥夺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的法律效果,所以有必要研究如何限制和规范行政许可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第69条虽然在实体上对行政许可作出了规定,在立法中也采取了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撤销的原因比较复杂并且我国缺乏行政许可程序法对行政许可撤销进行限制,所以行政许可撤销中有很多问题值得去研究。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对行政许可撤销的分析来指出我国立法现状并和实践中的不足,最终在文章中提出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完善的建议。本文首先通过对行政许可撤销的一般理论概念进行阐述,把行政许可撤销的内涵、行政许可撤销的法律性质、行政许可撤销和近似概念进行一一梳理和辨析,通过运用相关法理对基本含义的解读来还原行政许可撤销的本义。在认清行政许可撤销的概念之后,本文着手讨论现阶段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撤销规定之不足,特别是在对行政许可撤销的立法、行政许可撤销的执行以及行政许可救济的角度进行讨论行政许可撤销的缺陷,最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对策。我国实践中对于违法的行政许可采用的处理措施只有单一的行政许可撤销,这会使许多违法程度很低的行政许可遭到了效力的废止,这大大的增加了行政许可的成本,但是许多立法先进的国家都采取了行政许可瑕疵补正的方法把欠缺合法要件的行政许可进行纠正,因此本文特别针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进行大胆设想,提出引进国外的行政许可补正的手段来处理轻微违法的行政许可,进而缩小行政许可撤销的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撤销是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剥夺,因此实践中也难免的会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已经明确的提出了信赖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但缺少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设计的有效保护,所以本文还从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不足特别指出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