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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一切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亦是人类福祉得以实现的前提。在这个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灾祸频发,每每摧残脆弱的人身权益。传统的以补偿性赔偿为核心的侵权法显然已不足以阻止工业社会、商业经济中的各种灾祸对人类生命、健康的蚕食,捉襟见肘的国家政府亦无法阻吓如潮水般涌现的追逐利益的资本家们。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提供一笔巨额的奖金鼓励“私人检察官们”对抗实力强大资本家们,劝阻一切可能不法行为对其人身权益的侵害。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人身损害中的适用问题,全文共四章。
第一章简要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节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源起、含义和目的。第二节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中的发展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际遇。第三节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过程中遭受的质疑和改革。第四节是对本章内容的小结。
第二章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前提性问题。第一节探讨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适用是否具有可行性。
第三章提出了对我国人身损害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具体构建。第一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问题,分别阐述了个人和企业能否成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第二节阐述了请求权主体的问题,分别就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进行了论述。第三节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第四节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程序保障。第五节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因素。第六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限制方式。第七节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排除适用。
第四章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第一节阐述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主要回答了两个问题:一是惩罚性赔偿是否应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要件;二是以美国法院为典型代表的法院如何看待惩罚性赔偿与补偿赔偿的关系,及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中与补偿性赔偿关系的处理。第二节论述了惩罚性赔偿与精神赔偿的关系,主要回答了两个问题:一是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二是惩罚性赔偿在适用时如何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协调。第三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金的可保性问题,分别分析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可保性和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可保性两方的理由,并提出了本人的观点。第四节探讨了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处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