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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时常遭受执行机构的侵害,因此建立相应的执行救济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一直到现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它不仅困扰着司法界,当事人和案外人也深受其害。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源是因为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善。本文中,笔者以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含义、性质为出发点,对大陆法系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立法作简单介绍,分析我国目前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在借鉴学习域外先进立法基础上,力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对切实维护案外人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案外人异议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首先,阐述了执行救济的概念,明确了案外人的范围及分类;其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分析,指出它们的不同之处;最后对民事执行中设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中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现状,为全文的论述奠定基础。并对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缺陷进行详尽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缺陷的根源。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案外人异议制度在保护案外人权益方面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第三部分考察了大陆法系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立法规定。由于司法传统及国情不同,他们执行救济制度各具特色,但是通过分析比较他们的立法可以看出,他们在执行救济程序的规则设计方面仍存在不少共性,那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充分保证公正,使得当事人和案外人能够有效地寻求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应当借鉴各国立法中的精华,以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第四部分在充分的理论论证基础上,提出对案外人异议制度具体构建思路。包括取消执行机构的实体审查前置程序、废除案外人异议制度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其它配套制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