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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规制的有效性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食品的产业链逐步延伸,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回顾2011年,欧洲发生的“毒黄瓜”事件、中国的“瘦肉精”、“染色馒头”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而纵观我国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一直以来政府是唯一的规制主体,食品行业社会中间组织、食品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在此背景下,笔者对多元规制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对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食品安全合作规制的相关理论基础包括风险社会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介绍了食品安全规制的三种可能的规制模式,即多元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可能性,并从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中国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政府垄断型的行政规制模式下的食品安全规制的困境。第四部分,主要对中国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合作规制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政府在食品安全合作规制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着重探讨了中国食品安全合作规制构建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规制权力在多元主体之间的配置以及食品安全合作规制运行机制的建设等。本文认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由于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单靠政府的力量已不足以规制食品安全风险,以政府行政力量为基础的行政规制模式、以食品行业社会中间组织为基础的社会规制模式和以价格、声誉机制为基础的市场规制模式都是不可或缺的食品安全治理力量。因而,食品安全的规制主体并非政府一元,而应该是多元的。为了系统化地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需要探索建立一种政府、食品行业社会中间组织、食品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合作规制体系。也就是说,政府要通过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将政府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予以整合,促进食品安全多元规制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信任和合作,共同规制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