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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对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随着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矫治措施也以“责令严加管教”“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这样的方式被规定出来。从立法、实践和理论观点方面来看,我国现有矫治措施存在一些问题,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的矫治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目的。在考察日本、美国、我国澳门和我国台湾的矫治措施以后,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借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