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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乃是各国共有之制度,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旁氏规则,该制度的不断发展也体现了法律精致化的要求。本文对于过失相抵的论述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章是对过失相抵制度的法理考察,在大多数相关论文中对于过失相抵制度都归结为公平正义,此观点的确没错,但是所有法律制度归结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此种宏观角度的法理基础对于过失相抵的具体适用似乎没有太大的意义。笔者试图进一步揭示过失相抵制度的法理基础,并可以以此为原则指导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在第一章中笔者罗列了一些对过失相抵制度法理基础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作出了评析,并最终根据过失相抵制度中的对称性结构和自己责任原则提出了可归责性相抵的观点。笔者认为可归责性的观点可以更好地解释过失相抵的结构并扩张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弥补法律的漏洞。第二章是以过失相抵的对称性结构为核心展开对于过失相抵要件的论述,过失相抵的要件分为受害人过错、对于损害之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行为具有不当性和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四部分。笔者认为受害人方面的要件都必须比照加害人的要件进行讨论,这样才符合平等对待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基本原则。在本章中,笔者将理论与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的相关判例相结合,以期能将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精致化,达到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能够回应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第三章讨论被害方承担与有过失的范围,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6条对于此部分付之阙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相关案情实属常见,亟待发挥理论的填补漏洞之功能,使法官在遇到相关案件时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裁判,并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笔者在本章中对受害方过失的情况进行了类型化,通过体系解释和价值衡量对不同类型的受害方过失提出不同的解决路径。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过失相抵的具体适用,过失相抵作为一种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制度,在适用上尤为关键,虽然此付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也需依靠一定的推理方式和法学方法作为指导,本章通过比较了过失相抵制度适用上的三种不同模式,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适用原因力比较模式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