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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是我国检警关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引导侦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强化侦查监督逐渐摸索出来的一种工作机制,一再引发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这项工作机制对提高案件质量、提升诉讼效率、预防和纠正违法侦查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传统的检警关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要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得起庭审举证、质证的考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传统的检警关系“重配合轻监督”,侦查机关取证瑕疵或者违法,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很多案件“带病”进入庭审,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本文从检察引导侦查的背景出发,分析了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起源和发展、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通过对比分析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引导侦查的定义,认为检察引导侦查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它的概念不应该一成不变,它应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治环境的发展,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引导侦查认识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检察引导侦查来源于中国司法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机制,符合现行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现阶段的检察引导侦查应立足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以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重新审视和调整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笔者以J省T地区七个基层检察院2016年至2018年引导侦查的案件为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实践中引导侦查案件的特点。对该机制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实践中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引导侦查的方式和效果以及引导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职权。从运行情况分析引导侦查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发现检察引导侦查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方面保障不足。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引导程序不规范、案件范围不明确,启动随意性较大;监督意见刚性不足,引导侦查效果受限;检警人员的司法理念和能力不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等。最后,本文以问题为导向,结合笔者对引导侦查程序的认识,对引导侦查的主体、案件范围、程序和保障机制提出了完善方案,以期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