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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之下,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为特征的社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当代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开展,促进人民群众之间有效化解矛盾,和谐相处,因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在城市和农村中发展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寻求适应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的完善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论文的第一章阐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特征、性质、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城乡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非对抗的、非决定的、高效便捷灵活的特征和保密不公开的特征;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主性的性质;古代“和为贵”理念与“无讼”思想、现代民主自治与公众参与理念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思想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下称《人民调解法》)等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并肯定了《人民调解法》出台的进步意义;城市中有设立在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农村中有乡镇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章通过对人民调解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分别进行分析,找到完善人民调解的突破口。城市地区中存在人民调解员新旧更迭快、社区和调解员之间的配合不协调、人民调解的协议书不规范的问题;农村中存在人民调解员综合能力低、人民调解的经费少、人民调解的程序没严格落实、严重的行政化倾向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对城市和农村中人民调解员存在的共同问题提出人民调解课程走进高校、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素养、实施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落实对人民调解员的监督的建议。同时对城市和农村中人民调解存在的不同问题,从制度层面和司法层面分别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城市中在制度层面建议省级财政支持、适当政府购买、发挥城市资源优势规范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司法层面建议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借鉴美国的风险制裁制度、采取公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农村中在制度层面建议完善调解程序和调解范围、落实调解经费、提升调解员综合能力和村民法律意识,在司法层面,建议法院派遣有资质的调解指导员到农村,司法机关指导培训农村调解员,法院巡回法庭到农村。以使人民调解在城市和农村中共同发挥有效的作用,促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