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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制度对监督行政权、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起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公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行政相对人因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不敢起诉、不愿起诉、不能起诉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视角下以及检察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需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公诉制度,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文在论述行政公诉制度的内涵、基本特征及其与行政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区别的前提下,阐述了行政公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同时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构建行政公诉制度的必要性,其中重点分析了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引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刘仁福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案、再审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原长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这三个案例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起诉地位及职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厘正、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诉前程序缺乏刚性约束力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诸多方面加以具体说明,以增强本篇论文的实证性和说服力。其次,通过阐述检察机关具备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中表现成熟以及行政公诉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体现,说明构建行政公诉制度具备可行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借鉴对域外行政公诉制度的有益经验,介绍了德国、英国、美国、前南斯拉夫对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相关规定,总结了虽然上述国家对行政公诉的具体实施不尽相同,但都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最后,本文试图从行政公诉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及职权、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构建植根于我国现实情况的行政公诉制度。最终明确了行政公诉制度应当遵循公益优先兼顾私益原则、最终救济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人提起行政公诉享有调查取证等权力,概括了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起诉不能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情节复杂的案件,并且还对诉讼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即不仅要强化诉前程序的刚性约束力以及作进一步完善,而且在行政公诉案件的受理和立案、管辖和审级、诉讼费用等方面均作出了制度设想,尤其是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初步得出了行政公诉中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