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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链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目前,我国公司信用缺失的状况已经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升公司信用水平是重要且关键的环节。然而,公司信用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理念上的改变,更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学界,有关公司信用的理论问题向来存在较大争议。理论上的分歧导致了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明显落后于现实需求。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对公司信用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厘清了公司信用与财产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司信用乃财产信用”的新的公司信用观念,并试图以财产信用观为指导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以解决公司信用缺失的问题。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信用和公司信用的研究,认为公司信用是通过社会认可的公司履行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的统一。公司信用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具体构成要素的特殊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是公司信用的核心构成要素。通过对财产法制度的分析,认为在现代社会语境下,公司财产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是由主体基于某种事物而拥有的具有一切经济价值的权利。公司财产对公司信用的形成具有基础和核心的价值作用,因此,公司信用本质上就是公司财产信用。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第二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正当性证成。通过对资本信用说、资产信用说、资本维持原则和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等理论和制度的解析,认为资本信用说及资本维持原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其理论宗旨和制度目的对建立和维系公司的信用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资产信用说因其缺乏足够的理论根基而实际上对公司信用建设并无裨益。而偿付能力测试规则因其适用范围极为受限,且具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而并不能维系公司财产的稳定性。公司财产信用观的现实基础是市场交易行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客观需求,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并且具有牢厚的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因而,以公司财产信用为核心构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是当今公司立法的正当选择。第三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构造。通过对公司人格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财产法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解读,认为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由公司财产取得制度、公司财产保障制度和公司财产信息公示制度组成。其中,财产取得制度是公司财产信用形成的基础,财产保障制度是公司财产信用的保证,财产信息公示制度是公司财产信用的彰显机制。三者相辅相成,互为协调,共同担负着构建和维系公司财产信用的功能。第四章,现行法律制度对公司财产信用规范的缺陷。以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内容为脉络,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财产法有关公司财产信用的规范进行解析,认为现行公司法中的出资制度、分配制度、转投资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及董事责任制度等对于公司财产信用的形成和维系均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但也都还存在一定缺陷,财产法中的财产公示规则亦不能满足彰显公司财产信用的要求。此外,会计准则也遏制了公司财产信用的彰显,故有修正完善之必要。第五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现。通过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再定义,认为市场真实需求的公司信用乃公司的整体营业价值。本着效益至上,兼顾安全的理念,认为对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坚持自治与强制平衡的原则,并在此原则指导下,对现行公司法和财产法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认为,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合理供给和制度实施环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