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适用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核心,刑法适用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刑法解释的过程。刑事法官的任务,就是将抽象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个案,将刑法规范文本与具体案件事实比对沟通、不断拉近,直至最终贴合。刑法规范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活化才能获得生命力,刑法适用解释正是刑法规范活化的合理路径。然而,实践中屡屡出现与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观严重不符、不具备合法性的刑法适用解释,致使刑事司法遭遇社会共同体的认同危机。法官所作出的仅仅符合规范文本语义和逻辑的刑法适用解释,与社会共同体所企盼的包容情理价值的刑法适用解释之间,产生了难以弥合的罅隙。究其原因,学界和实务界对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理解发生了舛误,对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未予理顺,而且当前也缺乏成熟的解释技术和完善的外部保障,对刑法适用解释提供内部支撑和外部支持。因此,对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中的误区进行清理、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加以理顺、对合法性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和保障,就成为实现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解除司法认同危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试图重新审视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具体内涵和定位,探寻刑法适用解释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以刑法论证技术为视角,寻找实现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的有效路径。通过对刑法适用解释理论问题的研究,为法官的实践应用提供明确的目标指向、清晰的解释思路及科学的解释技术,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现实的助力。论文共计24万余字,分五章对我国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一章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基本概念。本章主要对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以及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基本概念展开讨论。首先,通过对刑法解释分类方式的比较,立足于动态、广义的刑法解释观,认为刑法适用解释是解释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以刑事案件事实、刑法规范文本和社会情理价值为依据,对于刑事案件事实、刑法规范文本以及二者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沟通、交流的一种活动。其次,运用文献梳理和历史考察的方法,详细分析了西方近代以来合法性学说的基本发展轨迹以及中国古代合法性精神的基本特征,总结提炼出西方近代合法性发展的“两条主线”与中国古代合法性发展的“三对关系”。通过将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正当性的中英文概念比较,还原合法性的法学含义,即“合法律规范文本性”与“合社会情理价值性”的有机统一。最后,在上述基础上总结出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基本含义,即解释主体在具体刑事个案的司法过程中,以刑事案件事实、刑法规范文本和社会情理价值为依据,对于事实、文本以及二者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沟通交流,从而使解释过程和解释结论实现“合刑法规范文本性”与“合社会情理价值性”的有机统一。合法性是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目标。第二章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基本内容。本章主要对于刑法适用解释之“合规范文本性”与“合情理价值性”的基本内容进行研究。其中,“合规范文本性”是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形式层面的基本内容。其实现首先需要完成案件事实与规范文本之间的语义对应,即通过语义之参照功能与边界功能的发挥,防止语义的不当扩张与限缩,同时准确理解变动中的语义内容。其次需要实现案件事实与规范文本之间的逻辑贯通,避免用片段性刑法条文得出片面的解释结论、用单向性思维得出未经验证的解释结论,同时避免解释过程中形成事实与规范间的逻辑断层。“合情理价值性”是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实质层面的基本内容。语言的固有属性、刑法文本的开放性、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和解释者前见的不可避免性,使得情理价值融入刑法适用解释具有必然性。情理价值能够以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观为表现注入刑事立法,也能够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构成要件的规范判断、刑法规范的目的考量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衡量,是情理价值融入刑法适用解释的途径。第三章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内部关系。本章旨在阐明“合法性”目标与“合规范文本性”“合情理价值性”基本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合规范文本性”与“合情理价值性”两个基本内容之间的关系。合法性是合规范文本性与合情理价值性的上位概念,合法性的价值实现基于合规范文本性与合情理价值性的同时达成。合规范文本性与合情理价值性之间表现为依存关系和制约关系。其中依存关系在于,情理价值以规范文本作为融入刑法适用解释的主要载体,规范文本含义以情理价值作为基本精神线索。制约关系在于,规范文本的语义范围是情理价值的存活空间,情理价值是规范文本含义的检验根据。合规范文本性与合情理价值性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中实现了有机融合,共同致力于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的实现。第四章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实现路径。本章以刑法论证技术为视角,以图尔敏论证模式为具有针对性的论证工具,探索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实现路径。刑法论证具有技术维度属性,其基本功能在于为刑法命题设定妥恰的证立过程,提供充分的论证解释理由,强化解释结论的合法性证成。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之间的共通性,使得刑法论证得以成为刑法解释所倚重的技术;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之间的差异性,能够避免二者的混同。图尔敏论证模式以主张、资料、正当理由、支撑、限定词以及反驳条件六个基本要素构成,其具体运行过程与刑法适用解释过程具有相容性。“领域依赖性”理论是图尔敏论证模式运用于刑法适用解释的根据。本章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样本,将解释过程中的六个解释命题和十四个论证主张,运用图尔敏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解释。图尔敏论证模式具有运用于刑法适用解释的巨大优势,其能够缓和司法三段论的机械僵硬、呈现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的动态关系、包容对社会情理价值的考量、展示刑法适用解释的说理过程,是与合法性目标相契合的论证技术。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的实现需要多元技术的共同支撑。第五章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的实现保障。本章主要研究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实现的外部保障问题。根据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石的刑法理念保障、以主体间性理论为依托的互动机制保障和以司法体制改革为推动的制度保障。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彰显了刑法适用解释的独立品性,确保了刑法适用解释的规范属性,坚定了社会共同体对刑法适用解释的内心确信;主体间性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商谈对话下共识的形成,以该理论为依托形成的互动机制,实现了解释主体、解释场域、解释过程及公众参与形式的基本转向;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刑法解释权的确立、个案请示制度的废除、裁判说理制度的推进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为刑法适用解释合法性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结语旨在说明,刑法适用解释的合法性目标,并非单纯的司法运作问题,其实现绝非一蹴而就的过程。立足于刑法理论,将个案适用解释纳入刑法解释学中进行体系化思考,会对刑法解释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