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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导致行政权力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了经济、民商事领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目前理论界就如何解决此类民事行政交叉问题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而实践中仅仅依靠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批复对个别案件进行指导,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尽快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解决机制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先决问题并非属于民事诉讼主要标的,而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标的的查明和解决起决定性作用的行政问题。本文在审判权限划分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各种形态,从而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产生影响为标准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分为形式上的行政先决问题和实质上的行政先决问题,提出形式上的行政先决问题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一般证据具有等质性,应当交由民事审判庭一并审理;而实质上的行政先决问题以及其涉及的民事争议应当在当事人选择的基础之上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审理。力图为此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统一解决打开一条新的思路。本文共三万字左右,分为五个部分: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在提出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阐明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特征来指出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行政先决问题的范围,从而归纳出容易产生先决问题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包涵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引出审判权限划分的理论,指出此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审判权与行政审判权的分离,且在现代行政权力向民事私法领域进行渗透的大背景下体现得愈加明显。阐明了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的前提在于对审判权限的重新审视。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通过对民事先决问题审判权限理论的国内考察和域外考察,指出我国现有的审判权限冲突的本质就是民事审判庭是否有权对行政先决问题进行主管的问题。而对域外的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则表明,通过对现有的解决机制进行协调和变通来处理审判权限冲突,是目前各国基于对诉讼效益考量之下的趋同做法。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对易出现先决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形式上的先决问题和实质上的先决问题的划分,并针对这两类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提出了民事诉讼制度直接解决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的最后部分主要是通过阐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包涵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而只能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基础上适用于涉及实质上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的观点。对于形式上的先决问题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判断,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直接解决机制。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在提出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阐明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特征来指出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行政先决问题的范围,从而归纳出容易产生先决问题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包涵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引出审判权限划分的理论,指出此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审判权与行政审判权的分离,且在现代行政权力向民事私法领域进行渗透的大背景下体现得愈加明显。阐明了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问题的前提在于对审判权限的重新审视。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通过对民事先决问题审判权限理论的国内考察和域外考察,指出我国现有的审判权限冲突的本质就是民事审判庭是否有权对行政先决问题进行主管的问题。而对域外的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制度的分析和评价则表明,通过对现有的解决机制进行协调和变通来处理审判权限冲突,是目前各国基于对诉讼效益考量之下的趋同做法。
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对易出现先决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形式上的先决问题和实质上的先决问题的划分,并针对这两类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提出了民事诉讼制度直接解决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的最后部分主要是通过阐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包涵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而只能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基础上适用于涉及实质上行政先决问题的民事案件的观点。对于形式上的先决问题则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判断,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直接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