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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为短暂,市场规则体系尚不成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猖獗,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投资者,亟需对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规制。欲规制内幕交易,需要对内幕交易的要件进行整理和分析,从理论上为内幕交易的规制提供指导。作为内幕交易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幕交易主体制度,在我国尚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本文在剖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进行检讨,进而提出解决之道,以期更好地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在对我国现行内幕交易主体制度进行研究和域外相应制度介绍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其尚可完善之处:应排除部分无意获得内幕信息者的责任;明确规定消息受领人承担内幕交易责任的要件;对我国的内幕交易主体重新分类。此外,本文还建议改进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存在的其他两个问题:一是删除《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百分之五”股份比例的规定,二是增设豁免制度。全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本部分通过对况勇内幕交易案的分析引出本文欲论述的三个具体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立法梳理及不足”。本部分对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的历史及现状进行梳理,并将第一部分提出的三个法律问题进一步展开,把由案例引出的具体问题延伸到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存在的不足,为第三部分对制度的探讨打下基础。第三部分:“美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分为四个小节。第一小节探讨了美国法上无意获知内幕信息者所承担的责任,首先研究了美国法规制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为具体规定的分析奠定基础,接下来分析了美国法对亲属和陌生外部人的不同态度;第二小节探讨了美国法对消息受领人的责任规定,通过分析提出了消息受领人承担责任须具备的要件;第三小节探讨了美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主体的分类;第四小节探讨的是美国经验对我国相应制度改进的启示,具体来说,一是应把无意获知内幕信息的陌生外部人排除在内幕交易主体之外,二是我国证券法应明确消息受领人承担法律责任须满足的要件,三是借鉴美国队内幕交易主体分类的成功经验,把内幕交易主体区分为四类。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的建议”。通过第三部分对美国相应制度的分析,本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相应制度的具体建议,并在最后就我国内幕交易主体制度存在的另外两个问题稍作分析并提出改进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