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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理论在刑法理论中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认定犯罪是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一致的情况不但存在并且时有发生。因此,解决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事实错误理论就显得举足轻重。事实错误理论往往涉及犯罪体系的基本框架,若要准确确定行为人在事实错误中的刑事责任,必须对事实错误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详细的探究。鉴于事实错误理论的重要性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争议,笔者在阐述事实错误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各种事实错误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作了详细的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事实错误概述。在此部分,笔者首先论述了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介绍了这种分类的由来并论证了其合理性。认为此种分类方法不但与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体系中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保持了协调一致,而且更明显地表示出行为人在发生错误时误认的对象是什么,即究竟是对行为自然性质的认识错误,还是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因此,本文沿袭了此种分类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对事实错误理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为文章的进一步展开奠定了基础。接着,笔者对事实错误的含义作了界定。刑法理论对应如何定义事实错误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列举了几种不同的定义,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事实错误的定义应该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一致。最后,笔者列举和概括了事实错误的分类。在国外刑法理论中,由于犯罪论体系的不同,事实错误的分类也有所不同。笔者列举了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然后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确定了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即是在通说按照事实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分类方法之上,对其进行了重新的归纳和完善,将事实错误分为主体错误、客体错误、客观方面的错误和行为性质错误四种,为文章第三部分论述各种具体事实错误的认定和刑事责任分析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事实错误的理论探讨。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事实错误理论的研究范围作了界定。传统的观点认为事实错误是故意论中的问题,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研究事实错误理论的目的是要确定行为人在发生事实错误时的刑事责任,这显然超出了故意论应有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事实错误应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发生事实错误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二是明确行为人的罪过之后,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