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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代孕”一词已经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视野,更是走入了法律研究的视野。所谓“代孕”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概括而言,可以将代孕定义为:诞生新生命的目的必须在一男一女之外存在依赖技术手段进行第三方生理介入(提供精子、卵子或子宫)方能实现的行为或技术。原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是认定我国立法层面禁止代孕的直接依据。但是之前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原本草案中“禁止一切形式代孕”的条款最终在正式文件中予以删除。虽然法律上宣告禁止,但现实中地下代孕市场却十分火爆,并且因代孕引发的纠纷也屡屡诉诸新闻报道。关于代孕的学界纷争已经持续多年,反对代孕派多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导致“人的商品化”等方面抨击代孕并坚持立法禁止代孕,而允许代孕派却从“身体自由”、“符合公序良俗”、“利于解决现实纠纷”等角度认为应当一定程度上允许代孕而非一昧禁止。本文站在民法视野,以保护代孕女性权益为立足点,主张对我国代孕女性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目前,我国代孕女性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下代孕市场规模较为庞大,相应为他人提供代孕服务的女性数量也较多。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一刀切的规定,我国的代孕女性在身份上已经蒙上了一层“不合法”的灰色阴影,这为代孕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造了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作为自然人,其基本人权应当受到保护。为弱势群体设定特殊权益进行特定保护已经是多年来各国法律实践中的常规操作,为代孕女性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是民法权利本位的体现。从司法实践上看,代孕女性甚至根本就不被认为享有基于代孕行为而存在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即便从应然意义上,我国代孕女性应当享有基于代孕行为而存在的知情权、生育权、生命健康权、合理补偿权。然而这些应然权益由于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导致我国代孕女性寻求司法救济极为困难。本文认为,代孕行为并非全无积极意义,并从更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发生的代孕纠纷、维护我国代孕女性应然的合法权益角度,论述代孕所产生的一些积极意义。在参考外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对完善我国代孕女性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提出有限开放代孕、限定代孕主体资格、代孕协议作特殊约定以及由特定单位实施代孕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