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克思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提出是一个历史进步。首先,劳动力商品意味着劳动者人格的独立化。人格独立化有助于培养和确立个人的自由、平等、竞争的意识,消除等级、特权和依附的观念,还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其次,劳动力商品有助于建立界定劳资双方的制度安排。人格独立化是劳动者成为独立利益的主体,从而,劳资的契约关系是劳资双方的权利界定变得明晰。但是,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这一概念又有其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即使劳动力争到了商品的地位,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又能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呢?不过是劳动者自由让渡自身的劳动力商品并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等的等价物的权利。那么,在当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应如何看待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呢?劳动力应拥有什么权利呢?我国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从实际出发,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动力商品理论。首先,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其次,确认劳动力应从商品化走向资本化;再次,承认劳动力资本化,就必须明确确立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索取权,改革工资制度;最后,承认劳动力资本化,必须明确确立劳动力产权的一系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