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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今中外的民商事法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诞生,优先购买权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构建和完善。在优先购买权制度中,按份共有人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纠纷正日益增多,因此我们迫切地需要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而且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则对比较简单,在适用中会产生许多问题。因此,本文拟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文章首先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机会性,它是一种具有形成权性质的法律属性的权利。然后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从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两个层而对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设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个创举。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合理有效的分配,并且能够减少按份共有人之间的矛盾,能够维护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其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因为它不仅没有损害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自由的权利,也没有违背第三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它从根本上没有与民法的终极理念相违反。第二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文章对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主客体以及其范围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一般情况是有两个主体,即包括其中的一个按份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和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还会涉及除按份共有以外的第三人。而其权利的客体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仅限于按份共有人出卖的其财产份额,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不仅限于共有物份额,还应该包括按份共有人出卖的共有物财产本身。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应该认同第二种观点。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也做了一定的探讨,讨论了《物权法》第101条中所说的“转让”及“份额”的内涵,继而总结出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这一部分属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文章首先对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包括行使的前提条件,还有最关键性的条件实质要件即对“同等条件”的理解’与闸释,时间要件上要求应规定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以及形式要件等具体的条件。既然行使了优先购买权,那么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接下来就对行使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进行了相关讨论,主要包括有行使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中主要对按份共有人之的出卖人的义务的说明,还有对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做了分析。外部效力主要及于按份其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包括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对抗第三人,在侵害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利益下,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问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以及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人可否向第三人追及共有份额的问题。第国部分,按份共其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文章对在现实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会与其他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对多个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还有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文章认为在按份共有人内部发生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该以时间先后为分界点来分析,然后首先由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按照各自拥有的共有物份额比例来行使购买。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则很明确的认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该是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