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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被视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极大的促进了投资和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部分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欺诈性转让行为,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通过向外转移自身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以阻碍、迟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此概念源于英美法,但同样可适用于我国法律。除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外,我国法律体系中还存在包括恶意串通、共同侵权、公司法人格否认、抽逃出资规则在内的多种规则可以在规制欺诈性转让行为中发挥功用。但是,多种规则存在衔接和适用上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各项规则不协调、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相互重叠。当同一欺诈性转让行为同时符合多项规则的构成要件时,即构成责任竞合。依请求权竞合说,债权人依据不同的规则同时享有多个请求权,可以从中任意择一行使。由此在实践中引发了法律适用的混乱。我们有必要从规范目的出发,在不完美的法律体系中找寻到一个较为明确的适用法律的指引。欺诈性转让行为被法律否定的基础,在于其违反了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诚信、尊重和公正的道德义务。本文在分析现有规则的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欺诈性转让规则的一种可能进路。厘清各项规则的制度价值,优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规则,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作进一步的合目的性解释。首先,债务人的主观恶意要件是必要的,因为这是区分欺诈性转让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关键。但是,出于倾斜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应当减轻债权人在主观要件上的证明负担。其次,在客观行为要件上,债权人撤销权规则应涵盖一切可能的会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样态,保持规则的开放性。最后,在债务人的欺诈性转让行为被撤销之后,不妨赋予债权人就受让人返还的财产利益优先受偿的权利,以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救济权利。而对于撤销权规则力所不及的情形,比如债务人通过将其资产对外投资设置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形,可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发挥其对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功能,弥补一般规则的漏洞,起到对撤销权规则的有益补充作用。本文的基本架构如下:本文第一部分(第一章)对欺诈性转让行为的概念和界定进行初步的分析。阐明这一概念的来源,以及这一概念所指的行为范畴和其具体表现形式。简要分析欺诈性转让行为与几种相似行为的区分。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章)分析讨论我国民法、公司法、破产法中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在规制欺诈性转让行为时所发挥的功能、效果,反思不同规则原本的制度目的。第三部分(第四章)在前一部分讨论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诸多规则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竞和与衔接。第四部分(第五章)在明确欺诈性转让规则的立法目的的基础上,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欺诈性转让行为的界定、规则适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各规则的衔接和适用提出一种可能的思路。文章的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