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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下,非营利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较好地弥补了政府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缺陷,成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主体。近年来,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我国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的现实有关,但我们也不能够忽视制度的缺陷对制约非营利组发展的阻碍。本文认为,在众多制度中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完善是阻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不但可以给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可以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激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本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围绕着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两条主线,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有关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指出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比较成熟,而国内学者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对国外制度介绍、整体税制以及单个问题方面的研究,进而指出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缺乏整体系统性,具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第二部分主要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进行阐释。首先,通过运用国内外比较的方法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学理和法律界定,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其次,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及税收优惠的界定,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和企业或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最后,分析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指出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了可税性理论、资助公益事业理论、税收公平理论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具体规定。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介绍,进而比较归纳出国外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先进制度规定。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现状。围绕非营利组织自身享受税收优惠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两方面,梳理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资源税法中关于非营利组织自身享受税收优惠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的立法规定,明确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第五部分主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存在税收优惠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较差、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制度存在漏洞、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的税务处理不合理等问题;向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存在企业或者个人捐赠享有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范围太少、流转税中没有区分捐赠的性质、所得税法关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财产税主体税种缺失导致税收激励作用不强等问题。第六部分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指出应从提高我国税收立法层次,构建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体系、加快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规、规章的清理、建立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营利收入的税务处理四个方面完善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制度。应从扩大捐赠人享受捐赠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流转税中按捐赠性质的不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加大所得税法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开征遗产赠与税促进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几个方面完善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第七部分主要分析本文研究的不足。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除本文研究范式以外还可以从其他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