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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理念,贯穿于民法的各项制度中,体现民法的最高精神。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在民法的诸多方面得以适用,如婚姻家庭中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及遗嘱自由、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等。作为法的自由价值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推动着一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也关系到一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在物权法领域,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公平的考量,一直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要求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和改变物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究竟物权法领域是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一直是学界的热议话题。如何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物权法定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的贯彻,关乎法律自由价值的实现及民众的物权意识。意思自治作为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为的自由,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并需对此独立承担责任。意思自治原则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促进了市场主体自主性、创造性的发展,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同时也推动法律自由、秩序等价值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进步。物权法定下立法要求统一规范,且多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但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限制在一定限度内。正是在物权法定主义的推动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意思自治原则反过来也有助于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价值。从罗马法上的土地抵押到近代法上的质押、按揭制度再到现代法中的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方式不断的扩大,其功能也开始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保全,不断向促进资金融通方面倾斜。意思自治原则在担保物权规范中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实现、担保标的的范围及对担保物权的处分等方面。物权法扩大担保标的范围,扩展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允许当事人约定,放松担保物权从属性等规定,值得肯定,但仍存在未能有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方面。流质契约作为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行使,不仅能有效地促进担保物权实现,而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不应予以禁止。过度限制权利担保物权的设立,将导致可担保财产权利范围的缩小,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有关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立法应保持与抵押标的范围的一致,进一步扩大担保标的的范围。《物权法》中虽明确了同一财产上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顺序,在一定程度上为重复抵押的适用扫清了障碍,创造了条件,但还需就重复抵押予以明确,以便于抵押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