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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上,考究各国(地区)善意取得制度对赃物的适用经验,并通过剖新我国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现实意义,认为我国对赃物应限制性地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立法构想。所谓赃物,是指经司法机关查处后应予追回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非法所得之财物。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赃物包括财物和财产利益;二是行为人所占有之财物应是经司法机关查处后应予追回的涉案财物;三是通过非法途径而取得;四是行为人占有财物具有非法性。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问题,各国(地区)之立法分别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彻底否定,二是绝对肯定,三是折中主义。绝对肯定说全然忽视保护原权利人的财产利益,过度保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可能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彻底否定说则全然忽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绝对保护原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信用经济。而折中主义立法则兼顾了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之平衡,因此应成为我国赃物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上的借鉴。在我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立法经历了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尽管没有从根本上否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一系列规定仅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赃物归属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者答复,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其操作性较差。随着《刑法》第64条的明确否定和《物权法》的回避,解释或答复中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显得苍白而无力。我国应承认赃物可限制性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赃物限制性适用善意取得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助于鼓励交易、提升经济效率,还有助于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生活生产秩序。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要件:(1)第三人受让的财产应为赃物;(2)第三人受让赃物时须基于善意,;(3)无处分权人须为赃物的占有人;(4)善意第三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并已支付合理对价;(5)受让的赃物须已完成移转交付或登记。赃物一旦发生善意取得之后,其物权即转移到了善意第人处,原权利人原则上不能请求返还原物,除非已向善意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在我国,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范围;(2)明确赃物返还请求期间(2年);(3)应确立公开市场原则;(4)应对不同赃物采取区别对待;(5)明确当事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