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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国家已把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而受法律保护。2001年,我国重新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范围里包括建筑作品。我国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还处在刚刚开始阶段,因此,深入研究建筑作品著作权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通过研究发现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各地区在建筑作品范围的划分上存在着不同的界定。在研究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规定时,应积极参照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公约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成熟规定。依据法律将建筑作品的范围划定为:包括三部分内容建筑物本身、建筑构想图和建筑模型。针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主要内容的分析。首先,建筑作品著作权中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分析,建筑作品的发表权是指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人身权利,主观上具有发表建筑作品的意识表示,客观上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实施了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的行为。其次,建筑作品署名权的特殊行使,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及建筑模型上行使署名权,但是要受“署名权善意行使”的限制。最后,对建筑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建筑作品的修改权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针对如何判定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论述。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依据法律其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应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对于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按四要件说来认定。最后,说明不同类型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被侵犯应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权利内容不明确、建筑作品范围不清晰、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针对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不妥之处,笔者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法律完善措施,希望在不断完善我们著作权法的同时,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护,保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我们建筑行业长久、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