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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制度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属于行政组织法范畴,基于政府组织再造与效能化的要求有研究的价值。行政法人是在政府组织革新与再造背景下创设新制度,通过对现有行政任务检讨,将部分行政任务从国家整体行政组织之中独立出来。将部分具有执行属性的行政任务交由行政法人实施,引入市场经营理念而不再受现有行政组织人事、会计等制度束缚,最终实现行政任务效能提升。通过研究英国、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人立法实践,从行政法人的理论建构、制度构建与应用研究三个方面展开。旨在研究行政法人制度如何在中国大陆进行设立,为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增加一种组织形式的理论体系。
行政法人创设的理论研究基础上,从宪法学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与组织法理论三个视角,认定行政法人具有宪法层面的正当性,作为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与行政主体理论具有容许性。行政法人制度应当遵循公法人制度要求,保持其公共性。作为行政组织的一部分本质上应遵守宪法对其合宪性要求。但基于行政法人制度的独立性与法人化角度出发,应当将其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合宪性要求有所区别,否则将会失去行政法人制度为追求效率性与弹性的目的要求,使得行政法人制度变得与一般行政机关无差别。在政府组织改造的过程之中,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一个公法性质的行政法人去实施,应当审查其是否满足民主正当性的要求。涉及到改造的行政任务越是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利等事项,该行政任务所需的民主正当性程度就越高。行政法人作为行政组织的一个环节之一,其设置及规范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应当作为行政法人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与基本原则,避免日后行政法人绩效评鉴时候的一个需要检讨的因素,事先策划胜过事后补救的原则应当予以贯彻与遵守。因此,肯定行政任务形式具有裁量的法理下,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以最佳行政组织形式作为逻辑起点或者正确判断,选择最优的组织形式去确保行政任务的效能化提升,使得人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日臻完善的目的性要求,行政法人等制度均有公法理论的支持。
由于行政法人制度属于“舶来品”,行政法人制度应当从域外制度研究展开。英国属于非成文法国家,政署制度比较灵活,组织改造完成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便捷。德国因区分三种类型的公法人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类型。由于公共任务的多样性,实践之中很难用三种公法人的立法模式进行规范,诸多具有多重属性的公法人也许会使得公法人适用规则上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法人的效率。日本制定《独立行政法人通则》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人法”的立法模式,均采取通则性的立法模式。允许行政组织根据不同的行政法人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以作为补充。在我国未来行政法人立法过程之中,应减少对行政法人的监督层级与环节,缩短相应的审查监督时间。发挥行政法人在运营自主性与弹性效率等方面的优势。行政法人的监督机制作为补充行政法人的一种机制,而不应成为掣肘之弊端存在。经济效能的提升可能带来运营自主性与业务弹性的抵销,使得独立法人在运营过程之中逐渐失去了独立性,也违背了当初进行组织改革的初衷。因此合理设置绩效考核关乎行政法人制度的成败,值得认真对待。绩效考核是行政法人制度的一个特色,但是对于行政法人的绩效考核的指标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导致行政法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率。
我国行政法人的制度构建是承上启下的作用,研究的深化必然应当落实到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层面。行政法人之所以能够实现行政效能的提升,很大原因来自其独特的组织机构与治理机制。行政法人的治理机构应合理设置意思机关。我国的行政法人治理结构上建议采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议机构。鉴于行政法人承担行政任务的公权力身份,行政法人的董事一般由监督机关任命,允许行政法人聘任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行政法人的预算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对独立,也应该遵守一般的公允的行业会计准则。为确保行政法人能够独立的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不降低公共服务的品质。行政法人关注效率与灵活性,因此绩效评鉴制度的合理设置,评估程序合法与科学,将直接导致评估结果的影响。行政法人的监督机关也可以通过绩效评估的过程,不断的修正行政法人制度。行政法人具有独立自主性,并不能弱化行政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对于绩效评鉴制度加入合理化研究,准确界定监督与自主性的边界。公众监督及信息公开制度与绩效评鉴应当一体化构成绩效评鉴体制。绩效考核制度与行政法人的自主营运之间应当合理配置,防止绩效考核指标过于严苛,损伤行政法人的自主性。行政法人从组织与人事层面的松绑,到财务与市场机制的引入,都是其能够弹性运作的制度保障。
选取公立大学、社保基金与故宫博物院作为行政法人应用的范本,结合三种不同形态的组织需求,给未来行政法人深入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应用的可能。行政法人可以确保大学的自治与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行政管理。将部分的行政管理职权交由独立的大学法人进行运作,引入行政法人模式,通过借鉴市场主体的经济与效能化,高等学校从传统的行政体制之中分离,有助于激发学术研究的自由空间,确保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创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作为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行政法人也许可以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行政任务,提升效能的组织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从行政体制之中“独立”,可以借助行政法人的组织方式,使其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行政任务的效能提升的目的。将巨额的社会保险基金,从源头的缴纳、中期的投资增值与保值与后期的养老金的发放,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任务,交给一个独立的行政法人组织,社保基金监管局依然处于一种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该监督则退居为事后监督,且只能进行合法性监督。故宫博物院依据其历史地位所拥有的历史瑰宝,希望以减少行政支出与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以满足民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会对原有的博物院的组织形式产生冲击。引入行政法人化运营,并不会对博物馆的文化教育功能产生削弱,期待能够将非盈利性与教育性很好的融合。我们并非要否定会计与审计制度在博物院的具体运行之中的作用,或者并非倡导去审计化的价值。博物院的运作确实需要引入行政法人制度,博物院的公益属性与市场化需要寻求一个整合的契机或者时点。
行政法人创设的理论研究基础上,从宪法学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与组织法理论三个视角,认定行政法人具有宪法层面的正当性,作为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与行政主体理论具有容许性。行政法人制度应当遵循公法人制度要求,保持其公共性。作为行政组织的一部分本质上应遵守宪法对其合宪性要求。但基于行政法人制度的独立性与法人化角度出发,应当将其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合宪性要求有所区别,否则将会失去行政法人制度为追求效率性与弹性的目的要求,使得行政法人制度变得与一般行政机关无差别。在政府组织改造的过程之中,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一个公法性质的行政法人去实施,应当审查其是否满足民主正当性的要求。涉及到改造的行政任务越是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利等事项,该行政任务所需的民主正当性程度就越高。行政法人作为行政组织的一个环节之一,其设置及规范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应当作为行政法人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与基本原则,避免日后行政法人绩效评鉴时候的一个需要检讨的因素,事先策划胜过事后补救的原则应当予以贯彻与遵守。因此,肯定行政任务形式具有裁量的法理下,确保行政机关能够以最佳行政组织形式作为逻辑起点或者正确判断,选择最优的组织形式去确保行政任务的效能化提升,使得人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日臻完善的目的性要求,行政法人等制度均有公法理论的支持。
由于行政法人制度属于“舶来品”,行政法人制度应当从域外制度研究展开。英国属于非成文法国家,政署制度比较灵活,组织改造完成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便捷。德国因区分三种类型的公法人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类型。由于公共任务的多样性,实践之中很难用三种公法人的立法模式进行规范,诸多具有多重属性的公法人也许会使得公法人适用规则上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法人的效率。日本制定《独立行政法人通则》与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人法”的立法模式,均采取通则性的立法模式。允许行政组织根据不同的行政法人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以作为补充。在我国未来行政法人立法过程之中,应减少对行政法人的监督层级与环节,缩短相应的审查监督时间。发挥行政法人在运营自主性与弹性效率等方面的优势。行政法人的监督机制作为补充行政法人的一种机制,而不应成为掣肘之弊端存在。经济效能的提升可能带来运营自主性与业务弹性的抵销,使得独立法人在运营过程之中逐渐失去了独立性,也违背了当初进行组织改革的初衷。因此合理设置绩效考核关乎行政法人制度的成败,值得认真对待。绩效考核是行政法人制度的一个特色,但是对于行政法人的绩效考核的指标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导致行政法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率。
我国行政法人的制度构建是承上启下的作用,研究的深化必然应当落实到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层面。行政法人之所以能够实现行政效能的提升,很大原因来自其独特的组织机构与治理机制。行政法人的治理机构应合理设置意思机关。我国的行政法人治理结构上建议采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议机构。鉴于行政法人承担行政任务的公权力身份,行政法人的董事一般由监督机关任命,允许行政法人聘任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行政法人的预算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对独立,也应该遵守一般的公允的行业会计准则。为确保行政法人能够独立的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不降低公共服务的品质。行政法人关注效率与灵活性,因此绩效评鉴制度的合理设置,评估程序合法与科学,将直接导致评估结果的影响。行政法人的监督机关也可以通过绩效评估的过程,不断的修正行政法人制度。行政法人具有独立自主性,并不能弱化行政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对于绩效评鉴制度加入合理化研究,准确界定监督与自主性的边界。公众监督及信息公开制度与绩效评鉴应当一体化构成绩效评鉴体制。绩效考核制度与行政法人的自主营运之间应当合理配置,防止绩效考核指标过于严苛,损伤行政法人的自主性。行政法人从组织与人事层面的松绑,到财务与市场机制的引入,都是其能够弹性运作的制度保障。
选取公立大学、社保基金与故宫博物院作为行政法人应用的范本,结合三种不同形态的组织需求,给未来行政法人深入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应用的可能。行政法人可以确保大学的自治与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行政管理。将部分的行政管理职权交由独立的大学法人进行运作,引入行政法人模式,通过借鉴市场主体的经济与效能化,高等学校从传统的行政体制之中分离,有助于激发学术研究的自由空间,确保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创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作为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行政法人也许可以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行政任务,提升效能的组织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从行政体制之中“独立”,可以借助行政法人的组织方式,使其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行政任务的效能提升的目的。将巨额的社会保险基金,从源头的缴纳、中期的投资增值与保值与后期的养老金的发放,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任务,交给一个独立的行政法人组织,社保基金监管局依然处于一种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该监督则退居为事后监督,且只能进行合法性监督。故宫博物院依据其历史地位所拥有的历史瑰宝,希望以减少行政支出与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以满足民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会对原有的博物院的组织形式产生冲击。引入行政法人化运营,并不会对博物馆的文化教育功能产生削弱,期待能够将非盈利性与教育性很好的融合。我们并非要否定会计与审计制度在博物院的具体运行之中的作用,或者并非倡导去审计化的价值。博物院的运作确实需要引入行政法人制度,博物院的公益属性与市场化需要寻求一个整合的契机或者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