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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作为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已经完全渗透到行政法领域的每一个角落。进入21世纪以后,司法审查的维度亦已经扩展至传统的行政自治领域,不受司法审查的裁量权已不复存在。在此发展趋势下,关注分权结构下司法对行政的干预边界、深浅问题既有理论价值又饱含实践性韵味。特别是在我国当下给付行政与干预行政并存的社会背景下。一方面,法院对于具有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与情境依赖性的行政裁量是否拥有妥当的深入处理能力值得探讨;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理念虽划定了法院的审查依据,但在立法必然会留有的需要解释或裁量的空间和舞台上,法院仍可以有所作为。法官的任务是平衡公共利益与受行政机关影响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解决规定时亦需作出上述平衡。对于什么是“良好行政”的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不一定能达成共识。为了有效的规避这种潜在的冲突,法院对行政裁量的染指能否寻觅到相对客观的基准从而定纷止争?两机关可否达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对于上述设问的回答构成了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大致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行政裁量的概念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裁量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和反思,并依托作为当下我国行政任务的“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并存的社会背景,积极汲取“新行政法”和行政管理理论的学术成果,对于晚近仍处于聚诉纷纷状态的行政裁量概念给予科学的界定,总的论点倾向于赞同“统一裁量论”的观点,即事实的发现与确定、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法律的适用中都含有裁量的颗粒,从而为下文的论述作出了铺垫。第二章则从行政裁量视角阐释了分权结构下法院对行政的干预。鉴于法院干预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与司法审查的有限性之间的悖论。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后,笔者厘清了法院对行政裁量干预的界限。不过又由于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之间存有理论差异,故有必要分别界定对二者的干预深度。对于事实问题裁量的干预,本文采取了合理性基准,即未有基于专断、任性、滥用裁量等情况,与事实认定相关的论据在一个正常理性人那里看来是可以接受的。而对于法律问题裁量的审查深度,则停留在实质合法性界面,且需要建构一些审查基准防止出现主观对主观的现象。本文第三章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原则基准进行了考量。随着对行政裁量的治理从传统主流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拓展至功能主义建构模式,行政裁量领域的“原则之治”拥有了愈来愈广袤的生长空间。笔者在本章中对德国的比例原则与英国法上的合理性原则分别进行了描述,发现了各自不同的处理视角以及两者相互融合的层面与趋向,在把比例原则引入我国作为原则基准的同时,又创造性的将合理性原则转化为我国行诉法中的“滥用职权”。同时对狭义的合法预期与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梳理,并对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寄予了厚望。最后一章阐释了我国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基准及其适用。在第三章中,笔者曾将英国的不合理原则转化为我国行诉法中的滥用职权条款。鉴于“滥用职权”作为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后,将其总结为不符合法定目的、不相关考虑与显失公正三点,对于这三个亚元素的概述及其在我国的运作施与了较为浓厚的笔墨。又考虑到原则作为审查基准是一种能动主义模式,故对第三章中提到的原则基准及其“实践化”进路进行了分析,旨在寻找、建构一个适合我国的基本审查技术结构。但所有的审查基准都必须契合有效率的行政权与有限制的行政权这一分析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逻辑起点,符合法院在宪政秩序下所应扮演的角色,从而有助于法院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