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票据具有典型的外观性。票据外观性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法律真实观为其认识论的基石,渗透着深刻的社会本位思想,以追求“动的安全”为目标,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促进票据流通安全和便捷、减少票据交易成本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票据外观性有四层涵义:其一,票据的外观是对票据权利的完全表彰。当事人不得主张票据外观上未显示的其他权利。其二,当票据的外观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票据的外观为准认定票据的内容和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对票据外观的信赖。其三,当票据的外观要素有所欠缺,应以促进流通和交易安全为目的推定票据的完全外观。其四,在解释方法上,根据票据的外观解释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和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票据外观性在性质上具有鲜明的政策性,在法律技术上具有高度的拟制性。它与票据行为理论公认的四个基本特性有着内在的联系:文义性使外观得以显示,交易者可以看得到外观;要式性使外观被约束在一定框架内,而不至于没有一定的标准让交易者无所适从;无因性和独立性使外观可以脱离基础关系以及前行为的影响,从而使该外观具有优越性,交易者能够信赖该外观。票据行为“四特性”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票据外观性的实质和形式,是票据外观性由内而外的集中体现。要适用票据外观性,应具备三个要件:票据外观事实的客观存在、交易相对人对外观事实的善意信赖以及本人对外观事实形成的可归责性。由此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票据外观状态取得法律真实状态的地位,有归责性的本人要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而对票据外观事实善意信赖的交易相对方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外观性也有自己的射程距离,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不牵涉到第三人的情况,票据外观性就没有适用的空间,对于票据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它也力不能及。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外观性体现还很不够,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票据的流通、制约了票据功能的发挥。票据法应充分体现和保护票据的外观性,加强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关注,完善空白票据制度,确立票据表见代理制度,以进一步促进票据流通的安全和便捷,更加充分地发挥票据的各项功能,推进票据市场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