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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警察行政权是行政权力体系中的重要一脉。长期以来,我国警察行政权的范围广泛、对象丰富、权力行使手段多样,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复杂多样,很多行政行为都需要警察机关的行政协助。然而由于存在警察行政协助权被滥用、错用等原因,警察行为失范的现象逐渐增多。警察机关具备强制性的特点,但缺乏充分的制度规制。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稳定性发展的需要,规范警察行政协助活动以保障其法制化、科学化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围绕警察行政协助问题展开研究,试图寻找一条规范化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对警察行政协助的基本范畴展开研究。通过对警察行政协助的上位概念——行政协助的定义和类型进行研究,提出警察行政协助权是非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在职权使用过程中,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进行职务履行,需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向警察机关提出请求,在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实现请求主体与警察部门的共同协助,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警察行政协助具有法定性、独立性、辅助性、强制性和谦抑性等特点。第二部分是对警察行政协助进行实证考察。通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立法制度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进行考察:立法上我国缺乏行政协助的专门法律法规,警察行政协助的义务性规范散在于各部分法中,导致警察行政协助执行无据、混乱;实践中警察行政协助容易出现滥用权力和懈怠履职的现象。究其原因,可以从思想、体制、权力和规范化的缺失等方面探析,其中规范化的缺失是其根本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建构方向,即规范化建构。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价值判断法等研究方法,从“失范”的侧面阐述了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概念,提出规范化是解决当前警察行政协助活动各种弊病的根本,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使命。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能够防止警察权滥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必要性;从保护人权的方法价值观、法的实施与效率等方面看,具有合理性。第四部分展开论述我国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具体建构。首先,明确了规范化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其次,围绕警察行政协助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构,明确警察行政协助的权力、义务和程序;再者,从监督、经费保障配套制度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