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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有其思想、制度、法律与实践基础,但是从民主的角度来看,美国司法审查面临正当性的难题。从而,美国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问题成为美国学界所关注的焦点。为此,美国不少宪法学者对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审查理论。在各种司法审查理论中,根据它们是从维护实体价值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促进民主程序的角度出发,可将它们分为实体理论与程序理论两大类。在司法审查的实体理论中,比克尔提出的“消极的美德”理论从维护宪法基本原则的立场出发论证了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他的理论在美国学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桑斯坦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就是在比克尔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司法审查的程序理论中,伊利的理论最具有代表性,他提出的“民主强化”理论是从促进民主程序的角度来论证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从美国的司法审查理论来看,学者们关于司法审查正当性的争论并不聚焦于法院是否有权行使司法审查这一问题上,而是关注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的特征和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行使司法审查才是正当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美国的司法审查理论对我国的宪法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