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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现象,在各个法律领域中都有发生,现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难点,急需我们寻求解决对策。有学者将权利冲突划分为道德权利冲突、法定权利的冲突以及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冲突三个方面。限于主题,本文讨论的权利冲突仅局限于法定权利冲突这个层面。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一种具体表现,隶属于法定权利冲突。我国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在1993年《公司法》中正式被确立,2005年新《公司法》中被改进的股东基本权利,日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权最早出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个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专门术语,在技术和信息不断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实践中,现代公司虽然是股东们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但是从公司成为法人之时,股东们和公司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各自独立的利益。于是,股东就享有查阅权,公司就享有商业秘密权。然而,股东的投机性决定了他们行使查阅权的目的往往并非关心公司的经济状况是否良好,而是关心公司行为所能带给他们的利润。只要有利润的驱使,股东会不计公司的长远利益,甚至以牺牲公司的利益为代价,而查阅权的行使便成为其达到目的的手段。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股东为了出卖商业机密牟取利润,或为了利用商业秘密服务于股东持有股份的竞业公司试图获取相关信息,查阅权的行使就成为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基于股东与公司利益上的冲突,在查阅权与商业秘密权之间就存在必然的冲突。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发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具有代表性。在笔者搜集的95件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关于股东查阅权的有23件,而涉及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案件就有9件,占股东查阅权案件总数的39%。由此可见,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已经成为权利冲突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立法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具体规定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实施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为司法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于:1.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客体范围、主观要件(正当目的)以及行使的程序等的规定比较原则化,特别是对于正当目的的判断,没有给予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实际操作;2.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使得此类案件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导致股东该权利的滥用;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规定为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而由于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保密义务,对于查阅权客体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未提及其保护问题,使得股东滥用查阅权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无疑为股东滥用查阅权获取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合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途经主要有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两种。但这两种保护手段均属一种事后的补救手段,权利人很难追究已经发生的商业秘密侵害行为,对潜在的侵害行为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或加以制止;5.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和非专有性决定了公司在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同时对于其商业秘密的侵犯事实很难举证,同时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权行使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没有专门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个法院认定不一的情况。此外,新《公司法》对于查阅权客体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特别是会计账簿涉及的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对于是否包括原始凭证等与公司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资料的保护非常不利。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所无法解决或者说解决不好的,无疑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个比较好的研究视角。理论上,近年来,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的学者都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并且从各个角度开始了初步的探索。然而,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具体解决却是一个有待深入系统思考的问题。关于二权利之间冲突及其解决的研究大多处于就事论事的研究,追求应然的法律规则的建立,缺乏基础理论的统率,相对比较肤浅。而关于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理论之研究却只限于规划似的画出路线图,指出了大的方向,但是遇到具体的权利冲突时,又存在具体的适用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解决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正是本文提出的问题。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从法律上解决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寻求一个法律对策。本文将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限定于法定权利冲突的层面,拟从三个层面,四个部分来寻找法律上可操作的对策。在导论部分,本文从现实问题、理论背景出发论述了全文的选题背景及其意义,通过对国内外解决具体权利冲突和解决权利冲突两个方面的研究现状加以述评,提出了本文尚待解决的问题,并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由此奠定了本文的论述基调。正文第一部分指出了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冲突的原因和实质,从基本理论层面探讨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解决的基本路径和具体途径。本文选择利益衡量作为解决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基本路径,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具体途径着手,以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法学分析方法,将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限定于法定权利冲突的层面,同时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对我国《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及状况进行比较;把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与英、美、德等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制度进行比较,以期通过比较,加深了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来寻找法律上可操作的对策。第二部分将从立法层面探讨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具体法律规则,试图在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重新划定界限。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立法手段限制股东查阅权,以实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又可以细分为股东查阅权的实体规则的限制和股东查阅权程序规则的限制。较为艰难的是在股东查阅权程序规则的限制中存在对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认定,这涉及到价值判断。在法律技术上,我们把价值判断转化为冲突双方的关于股东查阅权的法律程序问题。通过法律程序由一方举证让对方确信自己的查阅权的正当问题。第三部分是在司法层面来解决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问题。在股东查阅的诉讼制度之上引入检查人查阅的诉讼制度,分别论及了股东查阅诉讼制度的申请前置、诉讼主体、举证责任问题以及保全问题,借鉴国外检查人制度的立法经验,运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技术,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证据问题加以解决,以最终实现司法个案中的利益平衡。结语部分再次重申本文解决股东查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冲突的具体思路,对开篇选取的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加以简短评述,并指出在没有适用于一切权利冲突的一般性规则的前提下,要面对具体的权利冲突,重新确定划分它们界限的法律规则,运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技术去具体地一个一个地解决。本文的拟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和研究对象两个方面:第一,现有学者关于解决权利冲突的研究和思考仅为人们提供了方法论的启示,其提出的标准和原则根本不能用于解决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的具体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拟针对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这一具体研究对象,提出解决该冲突具体的、可行的法律对策。第二,现有关于股东查阅权的研究多少涉及了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但并未将其上升至权利冲突层面加以论述,且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本文拟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专门研究对象来具体论述股东查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