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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搜索行业以互联网为支撑,创新及发展势头迅猛,搜索引擎的出现更是引起了传统信息获取和传播方式的重大变革。然而与此同时,互联网搜索行业也深受反垄断调查之累。近年来,欧盟对行业巨头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并指控其滥用在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操纵搜索结果,排挤竞争对手,侵害了欧盟消费者的权益。与传统行业所处的单边市场不同,互联网搜索行业显现出典型的双边市场特性。用户锁定效应、网络效应等特征使得该行业无论是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上都具有独特性。本文主要通过对欧盟谷歌反垄断案的阐释,来分析其中所涉及的有关互联网搜索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着重于考察双边市场下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特殊的形成机制、互联网搜索行业市场支配的认定、互联网搜索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对这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建议。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从欧盟谷歌反垄断案出发,介绍了该案的进程并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梳理,进而对该案中所涉及的欧盟竞争法相关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进行阐释。第二章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理论入手,以双边市场理论及其特点为基础,对互联网搜索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形成机制进行分析,进而归纳出互联网搜索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机制。第三章研究了互联网搜索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理论入手,结合欧盟对谷歌的一系列指控,具体分析互联网搜索行业滥用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特殊性,并进一步得出互联网搜索行业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第四章基于上文的分析,提出了对互联网搜索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的完善建议,认为相较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搜索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从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进一步模糊化,规制制度的最终目标应侧重于消费者福利,尤其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同时还要注重不同法律体系的竞合和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