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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历来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受到封建社会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通民众对于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和“民告官”的维权方式都讳莫如深。《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行政行为走下神坛,开始接受法律监督。依法治国,为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顺利实行坚定了良好的基础。虽然检察机关应当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监督范围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赞同,但是就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的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例如,宪法和法律虽然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但是在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具体监督行政行为的方式;政法一体,检察机关的日常行为要受到行政机关的领导和财政支持,这样一来监督力度可能会大打折扣;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过窄,力度过轻,无法从根本上完成监督任务实现监督价值。本文从探究行政行为监督必要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有的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体制,分析出其中的不足,并结合前苏联、越南等国家的行政检察制度,在理论上总结出一条比较合理的解决途径,希望能为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行政检察监督体制提供微薄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