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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提高。据调查统计,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使人们的出行变得更加便捷,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种种违法违规的危险驾驶行为。这些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基于此,部分刑法学者主张,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很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遏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双超”行为以及毒驾行为在众多危险驾驶行为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近期,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概念和入刑标准都还未做出明确的解释。针对以上几类行为,笔者拟将展开深入探讨。本文首先要分析的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并引申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种罪名的竞合问题;其次是针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展开分析,解析追逐竞驶行为的相关定义和界定问题,并且对相应法条中所规定的“情节恶劣”进行深入探究;对于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问题,主要是弄清楚何谓“从事旅客运输”以及“严重超员”的标准;最后对于我们国家应否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条文之中展开研究,通过对毒驾行为性质的分析指出目前毒驾入刑的困境,进而说明毒驾入刑是否合理,并指明该如何有效地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进行规制。本文综合运用了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更多的是融入了笔者对于文中所提疑难问题的充分思考和个人的独到见解。最终的目的是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充分的解读,使得危险驾驶罪在发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不违背保障公民行动自由和人权的原则。笔者以具有争议性案件作为基础,在用心研读各类法学著作文献的基础上,试图将实践与理论融合在一起,从而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