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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三农”问题一起升温,成为我国理论界探讨的焦点问题。文章首先梳理了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文献资料,通过全面比较土地私有化、土地国有化、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三种改革主张,指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以我们应该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同时,我们看到在具体形式上,土地集体所有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探索有效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以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然后本文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界定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科学含义。由含义我们知道,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但我们实践需要的是有效的实现形式,于是文章紧紧围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科学含义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有效性标准。以此标准为参照系,文章客观分析比较了在我国不同地方出现的四种有代表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优劣。最后,文章从实践出发,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有效性标准为理论指导,提出社区专业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有效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而且在我国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是深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突破“三农”困境的可行选择。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是为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个可行选择。农村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核心,土地问题解决好坏对“三农”问题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理论界对土地制度改革问题虽然探讨颇多,但显得非常混乱,而且缺乏真正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这不利于指导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视角入手,提出了社区专业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有效可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从理论高度上为我国当前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选择。本文研究是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视角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问题。研究过程中,文章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如:总结归纳的方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图示说明法等。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理论部分:一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科学含义;二是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有效性标准;其次体现在实践部分即提出了社区专业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