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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论著不少,可是专门对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研究却少之又少,甚至有时还存在被忽略的尴尬局面。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分析了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概念厘定和辩考。首先要从公司设立的大背景出发弄清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再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概念以及其适用情形,并对“撤销”的基本性质进行了辩考。最后还要将其与相关易混淆制度进行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此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此部分主要分成两大方面,分别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分析以及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分析。在介绍两大法系各国家(地区)的立法例的同时,还要注重它们之间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启示,从而为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阐述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法律实践与反思,主要从司法实践和行政实践两方面入手。首先,结合相关案例和文件等介绍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司法实践,包括国内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实践和国外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实践。然后,由这些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得出对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反思,包括国外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带来的启示和国内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此部分作为下一部分完善方面的基础。第四部分论述对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立法完善。首先是从实体法出发,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性文件分析对公司瑕疵设立撤销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此种立法存在的争议,以及有待改善的空间。其次,从实践操作角度出发,主要考量司法诉讼机制引入的可行性,由此冀期找准诉讼的基本定位,理顺诉讼的特殊程序,完善诉讼的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