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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包含境内保护,还包含境外保护。境内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依赖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境外保护则主要依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目前,以TRIP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基本建立,其弥补了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缺陷,对各国境外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虽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体制仍存在很多先天的不足及自身的缺陷。因此仅仅依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已经难以达到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如何构建一套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制度体系就成为一国能否对其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保护的关键。当前,各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对于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研究却乏善可陈,甚至对于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定义还是模糊不清的。笔者尝试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践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制度作一系统研究。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尝试明确了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定义,进而对利用一国内国法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内国法的域外效力)及可行性(利用内国法是否会违反WTO/GATT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得出在特殊情形下,各种因素的综合使法律具有了域外效力,并且这种域外效力在特定的范围内是合法与合理的,内国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适用的可行性。随后,对当前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国际发展状况进行了论述,并对美欧日韩等国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制度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见解。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境外保护,仅仅依靠制定某一部法律来达到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制度体系,把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提升到战略的高度,这样才能实现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企业、政府和人大以及民间组织四种主体应发挥各自的作用。首先,企业要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并且加强在国外的专利申请与商标注册;其次,政府和人大要做好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执法,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境外保护财政支持制度,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立法及海关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制度等工作;最后,构建民间机构境外维权辅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