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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是高科技时代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手段。随着规避技术措施现象的出现,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也成为著作权法的研究课题。美国十余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必须既保护技术措施,又防止著作权人过分扩张权利,造成技术垄断。美国的最近立法成果——《千禧年著作权法》规定了禁止规避访问控制措施的原则和诸多例外情形,同时对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产品和技术予以限制,较好地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维持了利益平衡。为了正确评价反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是否可以归在著作权法之下,首先需要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和相关理论,尤其是与反规避技术措施密切联系的“间接侵权”理论。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侵权”是指那些本身虽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专有权利,但却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我国目前立还未从立法上承认“间接侵权”这一理论,但该理论却实实在在地对数字时代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本文梳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及欧盟等有关“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指出对我国间接侵权立法的借鉴意义。在著作权法中对“间接侵权”规则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已成为国际趋势,这也是我国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采取的立法策略。谈及“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笔者着重探讨了间接侵权行为独立性和归责原则两个问题,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存在争议较多的两个主要问题,笔者望能借由本文对我国日后对间接侵权理论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在明晰了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之后,笔者将其引入反规避技术措施的立法领域,引征国外关于反规避技术措施的立法及案例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性质作一番探讨,并从侵权行为法的原则角度阐述将其归入间接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及认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的四个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本文还对我国在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的现实状况进行研究,指出其中存在的疏漏,并粗略地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法律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