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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作为一国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依据,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外离婚案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着联系,涉外离婚管辖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与国家利益和国际间的交往密切相关,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同时管辖冲突随之也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以探寻合理解决管辖冲突的方法。第一章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涉外离婚管辖权中的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即一国法院是否具有审判权以及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其次,结合各国的情况分析了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个管辖权依据。第二章介绍了涉外离婚管辖冲突最主要体现在诉讼竞合上,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简要说明了管辖冲突的主要原因和所对应的一般解决途径。第三章着眼于对我国涉外离婚直接管辖权制度和间接管辖权制度的评析。在直接管辖权制度方面,重点对我国1992年之后的相关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做出梳理,对比分析1992年和2015年的新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发现主要不足是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立法体系尚未完善,内容不够全面且比较分散;对涉外离婚诉讼主体设置上过于片面,没有对当事人国籍身份的多样性进行考察;也允许诉讼竞合竞合的存在,不利于管辖冲突的解决。在间接管辖权制度方面,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确定是否承认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2000年(取代1998年)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国家间的司法协议。不足方面为未明确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法律适用依据,有一些例外情况;此外,我国目前未加入任何相关国际公约。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的建议。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实践,建议在立法上集中而明确地编撰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在管辖权的依据上可以适当扩大涉外离婚的诉讼主体,并将主要财产所在地纳入属地管辖的范畴中;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条件的践行不方便法院原则并引入先受诉法院优先原则;最后考虑到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是不同法域的区际管辖冲突,有其特殊性,需要允许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离婚进行协议管辖并设立现役军人与港澳台同胞离婚的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