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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是一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新型的民事财产权利的综合体。在传统土地法中,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权利“上穷天寰下及地心”,土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并没有独立的价值。我国《物权法》136条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地表、地上和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它标志着我国空间权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同时,随着我国学者对空间权理论和制度的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目前在制度上和理论上都尚有缺陷,空间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本文在研究了空间权的基本理论和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例后,对空间权体系的构成以及我国对于空间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探讨,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空间权理论与立法发展做出些许贡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空间权理论的起源及其制度演进。空间权作为一种发展自传统土地所有权的新型财产权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及经济上、理论上的要求。第二部分则在分析了学界对空间权的各种定义后,提出了本文对空间权概念的界定: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公民和法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实,以土地地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内为客体的不动产权。空间权虽然可以单独设立,但其性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种类。同时重点对空间利用权的的内容加以解析,并就空间权的取得与消灭、权利的登记公示展开探讨。第三部分首先就四种主要的空间权分类方式简要加以分析,然后从最基本的空间所有权与空间利用权的分类方式入手,着重探讨对于我国土地国有制背景下最具有借鉴意义的空间利用权研究。最后,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空间权制度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我国应尽早在《物权法》中确立空间的“物格”,对国家和集体的空间所有权予以确认,并设立空间农地使用权;在已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明确空间利用的内容,确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原则;同时对传统的登记公示制度进行修改,使得空间权保护具备程序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