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PP模式起源于英国,兴起之初主要目的是为基础设施融资,之后逐渐发展并覆盖大多数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自1994年起,智利、葡萄牙等国家相继引进PPP模式,PPP模式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席卷了整个世界。在我国,政府主导的投融资项目呈现出项目综合成本高、管理水平差、建设进度慢等状况,而PPP项目在提高项目投资效率、增强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促进地方政府债务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注意。然而我国的PPP模式仍在起步的阶段,实施与理论方面仍存在诸多障碍。契约关系在PPP模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PPP模式的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PPP项目合同性质的合理定位以及立法的明确化,一方面可以促进PPP立法,PPP项目合同性质问题对于PPP立法中合同原则的遵循、救济手段的运用、政府角色定位等都有着实质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项目参与方的正当利益,激发项目参与方的主动性,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各尽所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以看出,PPP项目合同性质问题是PPP模式中最根本的问题,因此需对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介绍与评析当前学术界对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见解,即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并归纳了 PPP项目合同法律性质主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行政管理或共同合作的合同目的争议与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与否的争议。其次,分别考察了英国PPP项目合同立法、法国PPP项目合同立法及台湾地区PPP项目合同立法,得出了域外立法考察对我国的启示。接下来,分别从PPP项目合同具有民事属性和行政属性的角度着重分析了 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界定为混合合同属性意义,进而提出将PPP项目合同定位为混合合同的参考建议。最后从完善救济途径、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和明确遵循的合同原则三个方面提出PPP立法的相关建议。其中,完善救济途径的讨论中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的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并提出了完善PPP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合理定位政府角色的论述中不仅指出了需要明确政府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必须规制政府的权力;明确遵循的合同原则的叙述中提出了 PPP立法需同时受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的约束。总而言之,本文赞同混合合同说,认为PPP项目合同属于混合属性的合同,兼具民法属性和行政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