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必需设施规则”——基于比较法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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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设施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随后被欧盟、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引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该规则适用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它是指用来规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这类滥用行为的一种工具,其在规制网络型基础产业滥用基础设施或网络的行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且这种作用有不断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趋势。美国一般将该规则视为自由交易规则的例外;欧盟为拥有必需设施的支配企业设置了一般性的分享和供应的义务;而澳洲则是首个制定必需设施服务使用机制的国家,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第三方享有接入必需设施服务的权利。  因此本文以美国、欧盟、澳洲为代表的三种典型模式为线索,研究“必需设施规则”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分析该规则在美国、欧盟和澳洲的适用标准和适用领域,探讨该规则的一般理论框架及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该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标准,为我国反垄断法更加有效地规制网络型基础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经营者利用“必需设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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