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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对质权是指被告人享有的在刑事审判中与证人面对面并询问证人的权利,是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肯定。在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司法机关也在部分案件中加强了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护。然而,总体而言,被告人对质权保护不力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证人的庭前书面陈述依然在审判中被广泛使用,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本文以定性研究为主,通过比较文献研究,借鉴现有调研成果,以权利内容与体系——权利价值基础及价值衡量——权利具体行使规则为研究路径,考察了被告人对质权的渊源流变,深入探讨被告人对质权的内涵,详细分析了被告人对质权的价值,结合我国被告人对质权保护现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被告人对质权的系列设想。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全文约5万字。
本文第一章回顾了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历史渊源,并对当今国际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护现状进行概述,指出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受到国际各国的共同肯定。
本文第二章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告人对质权,对被告人对质权的内涵进行跨法系的界定。随后,将被告人对质权划分为在场权与询问权两部分,分别深入探讨了在场权与询问权的含义、权利相对人负有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的限制。
本文第三章主要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在发现真实、维护人格尊严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三个方面的价值进行分析。其中,通过比较在场权与询问权发现真实的功能,指出询问权相比在场权具有更高的发现真实的价值;通过人格尊严理论将正当程序与被告人对质权结合起来,阐述了赋予被告人对质权是刑事程序获得正当性的必要前提;通过借鉴域外保护被告人对质权的司法实践,论述了被告人对质权对诉讼效率的消极影响。文中还对被告人对质权发现真实、人格尊严以及诉讼效率三个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结合美国克劳福德案后司法实践的新近发展进行了详细论述。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结合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护现状及分析,围绕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制度基础、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庭审规则等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被告人对质权体系的宏观设想,以及保护被告人对质权的具体措施和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改革完善相关制度,为被告人行使对质权提供制度条件,同时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被告人对质权权利体系,引入技术手手段,设立相应的庭审规则,力求维护被告人格尊严,使刑事程序获得正当性的前提下,建立与我国司法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的被告人对质权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