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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哲学,主体性被提出后,一些哲学家把现象看成是主体心灵的产物,而现象“背后”的物则是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因此我们无法通过感官感知的方式来确定物本身是否是实在的。这样的心物二元论伴随着如下为人所熟知的怀疑论:我们只能获得关于物的表象的观念,而放弃作为实体的物的可知性。康德在他的第一批判中多次提到自在之物刺激心灵这样一种构想,这似乎意味着心和物之间存在某种认知关联;但是他同时又主张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心灵的认知能力不可能在自在之物的领域得到调用。这两种主张是否可能存在矛盾?本文将在第一部分对此予以澄清。首先,刺激心灵的是自在之物吗?刺激心灵的“对象”是自在之物,还是经验性对象?这个对象只能是自在之物。经验性的对象就是现象,康德的现象是心灵和“物”的关系的结果,即心灵能够把握到的现象就经经是心灵与“物”的关系的产物了,可以说现象经经是刺激的结果,把刺激解释成刺激的结果再刺激心灵是奇怪的。其次,为何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因为对象是如何被给予的只和感性有关。范畴不以感性的直观方式为前提,就没有权利假定那样的对象能够被给予。既然实在性的保证只能由感性直观提供,而一切认识又必须是对实在的对象的认识,故而认识的范围是被感性限制的,这是我们认识的界限,因此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刺激心灵的是自在之物和自在之物是不可知这两种构想之间存在显然的矛盾,这至少是后世哲学家们诟病自在之物概念的原因之一。第二部分我将讨论朗顿(Rae Langton)对自在之物概念的解读,她通过引入内在属性和关系属性的区别,来缓解自在之物既刺激主体的心灵但同时心灵又是对其不可知的矛盾。我认为,基于这种解读,上述矛盾可以得到消除。首先,自在之物具有内在属性,内在属性不是关系属性。关系属性是可知的,内在属性是不可知的。其次,自在之物是具有内在属性的实体,现象是是具有关系属性的自在之物。我们不具有自在之物的内在属性的知识是因为,人类的知识依赖于感性,而感性是接受性的,我们只有被自在之物刺激时,才会有关于自在之物的知识,只不过,基于这种刺激我们所认识的只是自在之物的关系属性,而非其内在属性。最后,我认为朗顿实际上是这样来化解矛盾的:自在之物是不可知的意思是说,我们不具有“它们的内在本质是什么”的知识,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是可以说,我们知道自在之物的存在,我们也知道自在之物具有内在本质,我们只是不知道它们的内在本质是什么,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它们的关系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