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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促使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并且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亮点之一。与此同时,当今世界也被互联网分割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拉近了人们彼此之间的距离,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虚拟财产是网络世界的产物,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印迹,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相关犯罪也应运而生。以侵犯虚拟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现实社会秩序。目前,虚拟财产到底属不属于传统财产范围,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能否为刑法保护以及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我国目前还有很大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解决思路,因此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在此,我们希望能在广泛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找到一条适合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路径。本文第一章是对虚拟财产的概述,主要讲述了虚拟财产的产生根源、概念和特征,通过分析说明虚拟财产是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它在特定的网络环境内与现实中社会关系存在某种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具有客观性、依附性、期限性与虚拟性;第二章主要讨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论证虚拟财产价值问题,通过分析比较,虚拟财产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区别说三种理论,得出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财产价值,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具有多重属性,是信息网络的外在表现形式,认识到建立在虚拟财产之上的网络秩序和软硬件环境是人们参与并创造的,是客观存在的,在之上能产生社会关系,应当纳入法律保护;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类型和特征,认为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作为方式主要从玩家角度而言又分为虚拟空间内和现实转化型,不作为主要从游戏运营商角度来分析,说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手段智能化、犯罪方式的隐蔽性以及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第五章主要论述了刑法保护现状,将大陆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治理经验与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比较分析,认识到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保护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应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合理借鉴;第六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动用刑法保护符合谦抑性原则,认识到虚拟财产所体现的秩序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客体;第六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模式,判定虚拟财产时信息网络的外在表现形式,将信息网络资源作为新型犯罪对象的集合,并对刑法第285条、286条提出建议性修改方案,使其更加合理、合法的运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笔者希望通过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论述,能够带给大家更多启示,更加有效的保护虚拟财产,维护网络秩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