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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初,英美两国的海上实践中便出现了紧追权这一权利的主张,继而发展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原则。1在长期国际实践的基础上,紧追权最先于1930年海牙法典编纂会议被广泛接受,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在国际海洋法条约中确认了沿海国拥有紧追权,并明确了相关实施规则;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1994年的生效,全球海洋法律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紧追权作为《公约》赋予各沿海国的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必然有了新发展。然而,各国对紧追权作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规则本身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权利的行使和实施的确切范围却并不像表述该规则的白纸黑字那般地清楚。这些含糊不清和不明确“地带”很可能妨碍沿海国执法权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引起有关国家之间不必要的争端。尤其在沿海国保护海洋权益需求越来越突出、加强海上执法权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厘清紧追权的“灰色区域”也显得越发地重要。紧追权是沿海国海洋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海上执法必要的工具。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4条共共5款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2条规定了紧追权及其实施程序。但是这些规定的概括性带来的后果是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许多地方与国际公约不符,对海洋执法造成巨大的困难。加强完善和健全紧追权的实施机制,统一紧追权的实施主体,有助于今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出现紧追事件时,为执法人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参考措施,从而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所管辖海域内法律、规章并试图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2进行追逐以便拿捕的权利。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属地管辖权,是沿海国管辖权在领海以外的扩大和延伸,是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本文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分三章对紧追权的适用要件、《公约》通过以后紧追权的最新发展以及我国紧追权立法现状进行探讨和阐述。第一章为紧追权的适用要件,分别从紧追权的历史发展与实践、紧追的开始、紧追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紧追的即时性和连续性紧追的终止等方面内容进行论述;第二章阐述了紧追权的新发展,结合各国实践和案例分析,分别从传统的渔业违法、毒品贩运、非法移民和打击海盗等方面进行论述,重点探讨紧追权在专属经济区和他国领海的适用问题,这也是文章创新之处;第三章是分析我国紧追权立法现状,通过分析我国关于紧追权的现行立法,并将其与《公约》一一进行比较,从中发现遗漏和冲突之处,适时地提出我国关于紧追权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探讨我国如何正确行使紧追权,加强和健全相关立法,维护正当海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