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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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基本可以概括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大类。根据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获得赔偿,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则无法获得赔偿。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旨在保护人权的人格权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以精神权利价值为中心的人格救济措施也得以不断完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为题进行研究,通过纵向(我国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及立法现状)和横向(国际通行的做法与发展趋势)两条脉络,来阐释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以说明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可行性及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正文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概述。首先界定精神损害的概念,通过比较各国精神损害概念及域外刑事领域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两种规定——平行式和附带式,期望能进一步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与外延,把精神损害的概念界定得相对合理。其次通过分析有关精神损害学说的差异并汲取各种学说的优点,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定义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受害人因其人身权利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要求侵权行为人及其他责任人对其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首先指出刑事法规与民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的冲突: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不能提起。然后通过分析刑事领域理论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两种学说(肯定说与否定说)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得出如下结论:由于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中排斥精神损害赔偿,致使实践中被害人的精神权益在受到严重侵害之后却得不到司法的有效保护。
  第三部分分析了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管在刑事附带民事领域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现实的障碍,比如,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可能导致刑事被害人滥用诉权、查明刑事被告人的财产难度较大,但通过对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协调发展的需要、刑事被害人的愿望、惩罚和预防犯罪等角度的分析,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且切实可行的。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部分是构建刑事附带民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与建议,提出赔偿时应考虑的原则:补偿性和抚慰性并重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罪责与赔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则,不仅是研究、制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和基础,而且能正确反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和功能。最后提出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难以获得全额赔偿时,有权请求国家对未获赔偿部分进行补偿。因为国家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神圣职责,同时国家权力意味着剥夺公民私人复仇和个人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利,公民不得不依靠国家的保护。如果国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发生,就意味着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国家就应当承担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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