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重构——以激励理论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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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治体制和管理制度配置给检察官的激励资源严重不足,已经对检察官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社会声誉和执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掣肘。解决“激励不足”问题,需要以现代激励理念为指导,重构检察官管理制度,改变对检察官的激励约束,切实构筑以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的检察院治理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提升检察执法的公信力,实现宪法法律的目标和社会公众的殷切期待。  全面梳理检察官行政化管理激励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引入现代激励理论为指导,建构“以激励为主”的管理新模式。融合研究激励问题的经济学和管理学两条路径,提出一个统一的综合分析框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得出检察官复合利益均衡激励的宏观思路。该分析框架有效地整合了已有的检察官管理制度研究成果和各项检察改革实践的有益探索,在检察官复合利益均衡激励的统筹下,各项新型改革措施和理论探讨被整合为一套有内在逻辑、环环相扣、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思想体系和管理技术体系。  文章通过美国扁平型模式和德国科层型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得出我国检察官复合利益均衡激励应当以职业化、精英化为基准,以检察人员分类制度为基本载体,坚持科层型模式的同时对其予以实质性的扁平化改造,辅以严格的行为约束机制,以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为支撑的具体思路。在复合利益均衡激励理论的统领下,全面地完善了我国检察人员分类制度、检察官遴选制度、工资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晋升制度、职权配置模式、身份保障制度以及检察官组织文化建设。在此基础上,系统地构建一套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运行规律,紧密结合检察改革实践并与我国现实国情相契合的“以复合利益均衡激励理论为指导,以检察人员分类制度为基础,以扁平型利益分配模式为主体,以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核心,以内在利益激励优先为原则”的整体性激励管理机制,在制度层面确保检察官各项权益的充分实现,促使检察官在稳定型职业中自满自足,从而自觉抵制内外干预,充分发扬专业成就,“客观、公正、独立、理性”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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