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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制度作为一种刑罚宽宥制度,是对中国古代严苛法律的重要的补充,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赦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者的“仁德”,有利于统治者彰显恩德、笼络人心。另外,适当地赦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因此赦宥制度对古代中国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清朝是中国古代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赦宥制度经过上千年的发展到清朝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并且有着其独特的社会特征。本文旨在通过对清前期赦宥形式、赦宥的主要内容、赦宥的特点以及赦宥的社会功效的讨论,来更为清晰的展现清前期赦宥制度的全貌。清初清军入关,满洲贵族取代汉族地主阶级,实行对全国的统治。为了获得中原人民的认同、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清前期的统治者积极学习汉族法律思想,以求更好的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在这样的情况下,赦宥就成为清统治者调节社会政策、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清前期赦宥制度与前朝相比,已经渐趋成熟和完善,赦宥的内涵和形式也更加丰富和多样,除了传统的大赦、曲赦、特赦制度外,还加入了新的形式对刑罚进行减免,如秋审、赎刑、自首免罪等,这些制度和措施虽不是专为赦宥而设,却在清前期的刑罚减免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清前期的赦宥有着浓厚的矜恤色彩,在具体实行中又体现了情理法三者的结合,有助于调节“法律”与“情理”之间的矛盾。清前期赦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予以旗人的赦宥特权,如专门针对旗人的死罪豁免和犯罪免发遣制度,这就使得清前期的赦宥带有一定的民族偏向性。清前期的赦宥制度在继承前朝这样制度的基础上,又根据自身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形成以一套较为完整的赦宥制度。它有助于统治者树立“仁德”形象,彰显统治恩德,也有助于弥补法律缺失、缓和社会矛盾。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的清王朝,它又不可避免的受到皇帝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它也同样不可避免的破坏了法治理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