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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机动车正逐步进入寻常百姓人家,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人们在享受机动车所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巨大痛苦。车祸猛于虎,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是一个亟需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的话题。而通过依法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震慑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漠视生命健康安全的交通参与者,应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之一。论文作者长期在交警部门从事道路事故处理工作,并且具有医学与法学复合的专业背景优势。因此,选择这一论题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既有扬长避短之考量,也有责任意识的催生。面对每天都有许多鲜活的生命,被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而引发交通事故所吞噬,而现行的法律规制又存在着重大缺陷的现实,作为一名在道路交通第一线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有义务担当起自己应该担当的责任。尽管自己对我国法律规制的这种思考可能是肤浅的,抑或是存在错误之处。基于上述认识,论文综合运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具体案例,重点对现行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模式,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论文总结了现行交通肇事罪定罪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罪规定的立法建议,期待通过重新构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模式,使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尽可能明确与细密,以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我国法制统一,为我国“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刑事立法工作提供参考,进而达到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之目的。本论文除引言外,由以下四章组成:第一章:论述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中归纳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模式是“责任+危害结果(+特定情节)”,即建立了以交通事故责任为核心地位的定罪模式。第二章: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统一性、责任认定的属性及行政可诉性问题及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的分析研究,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缺乏科学性,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认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并且存在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不畅、不全的问题。第三章:论述了现行交通肇事罪定罪模式的缺陷,从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死亡与重伤人数的确定、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明确性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同等责任将成为当事人逃避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避风港;责任认定结论的主观随意性将导致行政权代替司法权和任意定罪的现象;无争议的责任认定同样会导致刑事责任的缺位;对伤后死亡的时间未作限制规定直接导致实践上的混乱及司法的不公正;对重伤人数进行限制规定使刑法的犯罪结构出现失衡;现行定罪模式缺乏明确性,使公民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罪规定的立法建议,认为应重新构建交通肇事罪定罪模式,取消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依据的规定,取消重伤人数的限制,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以增强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明确性。认为以推定的责任作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该结合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建议在刑法中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