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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时间短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研究掏空现象并找出防范掏空现象的对策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从市场上已有的掏空现象入手,分析各种掏空的方式。掏空的方式包括关联交易手法、并购以及发放恶性现金股利手法。其中,关联交易手法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也是目前监管部门最严肃治理和紧密监督的一种方式;而并购方式是控股股东使用其它掏空方式的一个前提;发放恶性现金股利方式因其在给予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方便的同时也惠及了中小股东,因此,在我国法制基础薄弱,使用其它的掏空方式更加有利的情况下,对发放恶性现金股利使用较少。
其次,本文使用审计中的“舞弊三角”原理,对在我国发生的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原因进行分析。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第一要有动机,即能够获取利益;第二个条件是机会,也就是说要有漏洞可钻;第三个条件是借口,也就是说控股股东有足够的信心能够掩盖其非法手段。
最后,本文提出了防范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对策。第一是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制度无漏洞可钻;第二是构建几大股东相互约束的股权结构体系,即股权制衡来约束控股股东。第三是大力发展境内外机构投资者。但是同时也提出,防范控股股东最重要的是完善法律制度和股权结构,发展境内外投资者仅仅是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没有前面两个制度做基础,发展境内外机构投资者不仅不能够抑制掏空,反而有可能激化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