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参与者,其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从检察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来看,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检察长的授权,对检察官的职权进行科学化的配置,使得其拥有较为独立的办案资格与权限,以此体现检察权的独立司法权属性。最终实现办案效率的提升和办案水平及质量的提高。通过协调检察官、办案组织、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四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最终实现权利、责任、保障三者之间的统一,从而达到去行政化、高度司法化的目标。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讨论。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改革的背景着手,分析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产生的起因与前提,讨论了检察机关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意义,并以随州市检察机关作为试点所面临的困境为视角提出了问题。第二章则研究了德国、法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制度,通过对域外检察官制度的研究以获得有益的启示。第三章通过对随州市检察机关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评析,找出了改革可以借鉴的模式,并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则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设置原则、关系模式、具体制度三个部分进一步深入论述,主要从独立行使检察权、体现司法权属性和权利、责任、保障相统一的角度进行了系统化的制度设计,保证了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