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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作为一个名词的历史虽然较短,但以它之被选择组合来表达现代政府参与经济过程中的特定手段而言,自离不开其所蕴含的古已有之的内在意义。这些内在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使得它在与其他术语的比较中占据了相对优势地位。同时,对于市场规制所代表之特定意义上的政府行为,我们也需追本溯源地加以分析。只有在了解其之产生的语义背景和其所代表的特定政府行为之历史情境这双重层面的内容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观察其实践而寻找现今市场规制在其理论上的不足与缺陷。自由作为市场规制理论的法理价值追求,既具有先验性,也具有经验性。自由之于市场规制,既是其产生的前提,也是其旨在达到的最终目的。自由贯穿了市场规制的产生、发展、完善的全过程。对于现代社会的市场规制而言,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排斥市场规制的主张抑或现代国家干预主义强化国家干预的要求都不能平衡自由与规制间的矛盾。因此,在对市场规制的法理重构中,我们必须探索平衡自由与市场规制的新途径,进一步揭示和巩固自由在市场规制理论中的基础地位。秩序是市场规制直接追求的目标,也是市场规制理论的基础性要素。秩序在市场规制中的表现主要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市场规制前提的规制主体间的秩序,一是作为市场规制结果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制理论对于这两个层次的秩序的追求,无不体现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市场规制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市场自由的充分实现,但其直接目标则是通过有效的规制主体间的秩序指导下的政府市场规制行为,恢复或者创造可以实现市场自由的有效的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应当在市场规制理论中重视其对秩序的追求,并结合我国实际发掘对我们市场规制秩序追求的新认识。权力与市场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轻重权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但历史以来权力对于经济的作用总体而言总有消极的倾向。而市场规制作为一项直接介入市场活动的权力,也未脱离此权力的怪圈。因而在法治框架中对权力高度警觉的当下,作为市场规制权力载体的政府市场规制行为在其行使中必然要受到作为法理基础理念之一的控权思想的制约。控权思想不仅在市场规制的运行中显示其制约、引导市场规制行为展开的工具理性,更可通过赋予市场规制以控权的思想内涵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规制更加符合自由秩序等核心价值基础,因而具有其价值理性的一面。传统经济学视角下的市场规制理论已经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上,我们需要改变对市场规制一贯的工具性认知,而应该在赋予其价值属性的基础上重构市场规制理论。因此,从法律层面尤其是法理层面出发,将自由、控权、秩序引入市场规制理论,从根本价值层面到基础实践层面,再到基本目标追求层面,可以全面改进市场规制的基础理论,为市场规制实践提供更符合其行为内在性质的指导。